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7-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的原则。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得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此种处理对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通报批评后再违纪,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察期间违反本条例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犯错误,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第二次违纪者;

(四)违纪行为两种以上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

(七)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界限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已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容审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判以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者,其责任后果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对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大小字报散发张贴宣传品、播放录音(像)或讲演等进行造谣、谣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餐或绝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或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扰乱教学、工作、生活及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履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跟随参与以上活动而违纪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诈骗、冒领和抢劫公私财物者,必须如数偿还财物,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500元至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盗窃、诈骗、抢劫提供信息 、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拾捡财物据为己有者,参照第十条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实验、实训中,违犯操作规程,损坏实验设备,造成经济损失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按责任大小负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肇事者(指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从他人劝阻,用各种方式挑衅滋事,激化矛盾引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及其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策划者: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及首先动手打人、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起哄鼓动,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携带、收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主动上交学校保卫处者,从轻处理,不予上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强制收缴。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作如下处理: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盗用他人信息或盗打别人电话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校师生员工敲诈勒索、威胁恐吓,妨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的教育与管理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者,作如下处理

(一)不遵守学校学生诚信守则,伪造、私刻公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档案材料,抄袭他人作业、论文,考试作弊等违纪失信行为者,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二)蓄意拖欠学费,助学贷款不按时还付本息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三)编造虚假信息,私拆他人邮件,冒领他人汇款、邮包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学校总值班、学生处、各院值班老师,校级、院级学生干部日常检查中学生失信行为,学校管理人员、老师、学生反映,经查实的学生失信行为累计2次以上者,给与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妨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男女行为不得体,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有损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及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公用标志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伪造、私刻公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档案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 教学楼内焚烧纸张等易燃品,严重破坏公共卫生,造成不安全隐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和教学楼内外起哄、行令猜拳、乱砸乱扔物品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从教室、宿舍等窗口乱扔垃圾、物品、烟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严禁吸烟,违犯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校园、宿舍、教室等场所以及校外严禁酗酒,违犯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使用电热设备(包括电炉、采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等);严禁在宿舍及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乱接灯头;严禁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章用电,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初次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召集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散布封建迷信,制作、张贴或传看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经教育引导不改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黄河等危险场所游泳、洗澡,违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严重违犯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严禁在宿舍饲养宠物,违犯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无故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租民房居住者,初次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两次发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宿舍内容留异性住宿或男女混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学时达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作弊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作弊情节严重者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违纪者;

()因违纪受第三次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连续缺课超过两周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纪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年内不能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一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种先进;已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处分者,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理违纪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教育为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自述材料;

()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检讨材料;

()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等);

()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

()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

()学生的申诉材料;

()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及答复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院一般应在三日内完成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和取证,填写《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并附必须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凡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处理。考试作弊学生处分,由教务处提供材料和名单。

第三十三条 以下严重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并通报学生处及违纪学生所在院,由有关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触犯刑律的事件;

()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的事件;

()持械斗殴后果严重的事件;

()涉及消防安全的案件;

()盗窃、冒领、诈骗、抢劫财物的事件。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处分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填写《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报学生处审核。学生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处务会审定;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审定,但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都必须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归档,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

第三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必须在三日内离校。

第三十七条 各院提出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其复议或由学校直接处理,有关学院要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可以由现场学生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学生干部见证并签字说明,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网页或学工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均应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促其改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已经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同意,学生处研究,主管校领导审定,可解除其处分,但记过以下处分必须在二个月以上,留校察看处分必须在半年以上。解除处分的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毕业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