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及参加岗位实习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为先、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服务及培养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本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职业本科、专科、中职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职责
第五条 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全体教职工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等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常讲常抓。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除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责任制外,要积极开展专项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律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及不同类型的学生特点,贯穿学生入学至毕业教学活动、日常生活全过程。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的领导,将安全教育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安全预案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直接负责教育和管理,认真执行校、院、班、家庭四级联动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五到位”。
(一)教育到位:开展安全教育,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及心理状况到位;
(二)检查到位:检查学生宿舍,杜绝违章用电用火,排除安全隐患工作到位;
(三)交流到位: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化解学生中的矛盾工作到位;
(四)监管到位:掌握学生去向,定期联系岗位实习学生,开展指导及教育工作到位;
(五)处置到位:及时处置学生安全事件,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效果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到位。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坚持集中教育与班级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教育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分三次进行。班级专题教育,要根据教育教学活动安排不定期进行,特别是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等,要及时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救护能力。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重点时间节点,督促各学院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公寓设施安全排查,做好学生“接诉即办”平台日清日结。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教务处开展岗位实习安全督查。
第三章 新生入学及毕业离校安全教育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将在新生军训期间,集中开展入学教育。各学院班主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和毕业生离校时重点做好有关安全工作的各种宣传与教育;针对学生8小时外的校园活动、生活、学习,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范针对新生发生的诈骗、盗窃和推销等行为。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发生在新生中的不良事件并及时予以处理;要利用入学初的各种学生大会、班会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纪律宣讲,引用案例警示学生,避免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良事件的发生;各专业任课教师要结合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课堂育人“三分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并与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及家长共同合作,努力为学生营创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新生及家人应主动向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报告该生的既往病史及防范措施;对暂时不宜报道注册的新生应实行缓报到;或根据有关规定视情予以处理。报到期间,辅导员、班主任有义务提醒新生及其家长增强防范意识,督促新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大额现金,余款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且一般不要用自己的生日、学号等易被破解的号码作为银行卡密码,密码不向周围任何人泄露;发生失窃要及时向班主任或保卫处报告;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好箱柜、抽屉和大门;外出时应作出必要的交代与通报,尽量结伴而行,且不与他人发生纠纷;班主任要教育新生在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中学会逐步适应,避免因人生地疏造成意外的损伤。
第十三条 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范应酬、外出活动等因素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要求毕业生一如既往地严格自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做到言行举止得体,不酗酒、不铺张浪费、不乱扔杂物、不随意焚烧废弃物、
高声喧哗等,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同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失窃。
第四章 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学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的工作思路,在学生教育、学习、生活全方位、各阶段,学生经常性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要不断学习各种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交易、不良贷款及网络诈骗等。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有关规定,做到听从指导、服从管理;组织学生集体课外活动时,须经学院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夜间无故晚归或不归,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等不良现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新生保管好个人的现金、电脑、照相机、手机等贵重财物,注意安全用电,严禁使用各种违章电器,严禁违章操作和擅自拆卸公寓内各类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破坏消防设施,遇到故障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报修;不得在公寓燃点明火,
攀爬高楼窗台或隔离护栏;人离开宿舍要切断所有电源,关好门窗,锁好箱柜大门等;在学生宿舍、教室等地发现推销人员要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学生应不断加强安全意识和品德修养,除在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个人财物不随意摆放外,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与卫生,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防范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要注意个人饮食卫生,加强饮食保健知识学习,按时进食进餐,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偏食、
挑食、不暴饮暴食,不吃不洁食物和腐败变质食物,不随意到校外卫生清洁没有保障的小饭馆、小摊点吃饭;剧烈运动后
热身冲澡、
大量饮用冷开水、饮料等,注意根据天气情况随时增减衣服,预防各种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胃肠疾病、传染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生病要及时就医,对传染性疾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并请医务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处理,严防疾病的蔓延与传播。
第十九条 学生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增强抵抗能力;日常生活中做好卫生清洁,不乱扔乱倒,
随地吐痰,养成勤打扫、勤洗手、勤洗衣物、勤洗被褥、勤开窗通风等良好生活习惯。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办事、购物、游玩或探访亲友等要注意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文明礼貌;乘坐车船或游览名胜风景点等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陌生人接触要谨慎,不轻信他人,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在人多拥挤的地方久留,防止被盗、被骗或被抢等。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俭学或社会实践的学生,应向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备案,由班主任履行家长告知义务。严禁学生到歌厅、舞厅以及非法网吧等有损身心健康、或安全难以保障的地方参加社会实践。严禁师生组织学生外出务工。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学校不组织集体外出旅游,学生应避免单独出游或远游;学生自发组织的郊游等活动,应由班主任向所在学院请示;学生郊游严禁靠近事故多发地段或到安全难以保障的地区,严禁学生自发去野外探险,务必严防群体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学校并协助处理;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事件,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节假日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放假前,各学院要面向师生组织召开专项会议进行部署,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召开安全主题班会,落实学生安全管理教育和去向报备事宜。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离校的学生,离校前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各班班主任须在放假前做好学生去向登记备案工作并按时向所在学院报备,各学院放假前一天下午16点之前将本院离校和留校的学生数上报到学生工作处。离校或留校的学生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寒暑假放假,自放假之日起5日内各学院将学生离校去向确认表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七条 擅自在节前离校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各学院须节后报到当天晚上20:00之前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告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离校前要存放好宿舍内的个人物品,学生假期外出旅游或探访亲友要告知家长亲人,同时应尽量结伴而行,远途旅游最好参加正规的旅行社,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假期留校的学生以学院为单位向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报备,并履行家长告知义务。留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等;中途离校或中途回校要向值班岗位负责老师和班主任报告。
第三十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集体性活动的学生应当听从安排、服从领队的统一指挥与管理,相关组织部门应当为参加学生购买保险,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报备程序和家长告知义务。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主要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学生工作处应当督促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不按要求活动,不遵守岗位实习要求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相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应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承任。
第三十八条不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学生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相关学院通过申请,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人文关怀。
第三十九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四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残疾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收集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宣传部审核后,由学校办公室报请上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人身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所有涉及学生个人或集体活动的安全事项,相关组织单位及个人,要督促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审核报备、告知家长”等关键环节,确保学生安全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取消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及岗位实习指导教师1-5年内的评优资格。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责任部门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和考核部门监督,对因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上报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在以上处罚的基础上,按照相应制度加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将参照本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妥善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在岗位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事故,按照学校岗位实习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妥善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